各相关出口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的精神,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经研究决定,提高对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从2004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投保农产品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扶持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40%。
二、 对2004年7月1日前投保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保费扶持比例仍按《厦门市2004年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办法》(厦贸发计〔2004〕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通知所指农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4)第1章至第24章所列产品,以及税号为2905.43、2905.44、33.01、35.01至35.05、3809.10、3823.60、41.01至41.03、43.01、50.01至50.03、51.01至51.03、52.01至52.03、53.01和53.02的产品。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