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巴某某,男,1957年生。
委托代理人杨根喜,郑某市X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某,男,36岁。
原告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经多次催要没有偿还,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该款。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购买铁皮一批,欠货款x元未付,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内容为:“郑某某,今欠铁皮x元,2008、3月1日”。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2010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x元。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未付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巴某某支付货款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浩
审判员张万青
审判员赵丽娟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牛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