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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荆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02  当事人:   法官:范书娟   文号:(2009)郑民申字第5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荆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一、再审申请人没有依法挑选鉴定机构,一审法院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二、被申请人从伤情上看不可能是左眼八级十级伤残;三、再审申请人已经为被申请人支付x元,再让申请人赔偿x元实感冤枉。

经审查查明与原审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为再审被申请人荆某某进行伤情鉴定挑选鉴定机构时,已通知申请人王某某,但王某某无故不到,法院依职权指定鉴定机构合理、合法;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诉称从被申诉人伤情上看不可能是左眼八级十级伤残,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书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郜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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