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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29  当事人:   法官:李燕丽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

法定负责人周洪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迎军,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某某,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湘平,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钟某某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厚成、殷英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7月16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钟某某在2009年7月29日向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清2009年1月之前的物业管理费1000元;

二、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钟某某在2009年7月29日另行向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09年1月至7月的物业管理费;

四、钟某某自愿放弃另案中(见(2009)芙民初字第X号,钟某某诉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要求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并予撤回起诉;

五、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湖南省湘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09年7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殷英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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