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判长张友明
审判员侯钧
代理审判员朱骏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