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诉胡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研究所退休,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系原告之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本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胡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中国钟厂工作(现协保),住本市X路X弄X号203、X室。

委托代理人陈X(系被告之妻),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徐汇区大华医院退休,住本市X路X弄X号203、X室。

原告刘X为与被告胡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史建红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除原告刘X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6年被告装修房屋时在公用走道上安装防盗门,搭建灶台、橱柜、脱排油烟机、水斗、燃气热水器、净水机并加封走道窗户,将公用走道当作灶间使用,影响原告对公用走道的使用,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虽经物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但被告未履行。故起诉要求被告拆除走道上的所有违章搭建物,将公用走道恢复原状。

被告胡X辩称,2006年4月,被告在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后,将厨房设施移在走道上使用,并且按照原告的要求制定灶台尺寸,因被告的搭建物对原告并不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刘X为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所有权人,被告胡X为同号203、X室房屋所有权人。2006年4月,被告装修房屋时,在公用走道口安装了防盗门,并在走道上搭建了灶台、水斗、橱柜,安装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净水机,加封走道窗户,将公用走道当作灶间使用。为此,原告方曾提出异议,上海X物业有限公司也于2007年1月16日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接通知后即予整改,但被告并未执行。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则以辩称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回函,被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用走道应保持整洁畅通,被告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在公用走道上搭建,不但违反了相关物业管理条例,也影响相邻住户对公用走道的正常使用及正常的通风采光,侵犯了相邻方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走道搭建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的抗辩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市X路X弄X号203、X室门外走道上的水斗、灶台、橱柜、塑钢窗、防盗门、脱排油烟机、净水机、燃气热水器等搭建物予以拆除。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陆怿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