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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某某与长沙永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龙某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17  当事人:   法官:张建景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163号

原告虞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黎某,男。

被告长沙永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三胞大厦404房。

法定代表人龙某,总经理。

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虞某因与被告长沙永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龙某、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组成由张建景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明东、张明东参加的合议庭。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长沙永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龙某偿还虞某欠款共计x元,此款从2009年8月15起每月15日支付800元至全部付清为止;

二、雷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长沙永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龙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长沙永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龙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余桃广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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