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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与聂某某不当得利纠纷
时间:2009-05-12  当事人:   法官:孙剑璞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长沙市芙蓉区华域通五金机电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熊治国,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嵘,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聂某某发生不当得利纠纷,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剑璞独任审判。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聂某某返还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x元,此款在本调解书生效日支付x元,余款x元在2009年6月12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元,由湖南华天装饰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09年5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剑璞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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