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平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鹏,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永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平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百货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某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平方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2.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21.40元,由被告永安百货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周家华
代理审判员周鸿英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