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商行,住所地上海市XX。
投资人喻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商行诉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8元,减半收取为3,29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564元,由原告XX商行负担。
审判员唐旭华
书记员褚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