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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2-02  当事人:   法官:杨宜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55号

原告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X路X号枫林美景X栋X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广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宜

二○○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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