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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2-20  当事人:   法官:赵双石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90号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初小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略),系李某甲之女。

委托代理人唐飞鹏,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小学文化,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路,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姜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双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06年5月30日,原告将自己红岭路X-346两间转角门店及二楼住房一套租赁给被告姜某某经商。合同约定租期5年,除第一年房租约定为x元外,其余年度租金约定随行就市。2008年5月11日,双方就2008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10日租金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本年度租金先由被告暂行支付租金x元,年租金等隔壁352-X号到期房租费与352-X号一样,多退少补。2008年8月,352-X号门面租金到期,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房租是x元。被告理应按此标准补交房租x元,现被告姜某某以种种理由拒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增付房租x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李某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旨在证明租赁标的年租金应随行就市。

2、协议书,旨在证明租赁双方已就2008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10日年度房租达成协议,年房租参照红岭路X-X号门面年租金执行,先由被告姜某某预付x元,多退少补。

3、红岭路原告344-X号房屋座落位置平面示意图,旨在说明参照执行房租的房屋的地理位置。

4、周翠华调查笔录,旨在证明352-X号门店的现行租金为x元。未打通天井前2007年度房租是x元,其隔壁老兄家天井座价是6000元/年。

5、周翠华租赁合同,证明内容同证据4。

6、何晓阳调查笔录,旨在证明何晓阳的房屋就在原告房屋座宫右侧,一墙之隔,2008年房租为x元,天井租金6000元,共计x元。

7、何晓阳租赁合同,证明内容同证据6。

8、李某华调查笔录,旨在证明原告房屋对面的263-X号双门面年租金为x元,而2007年度房租是x元。

9、李某华房租收据存根,证明内容同证据8。

10、李某华租房合同书,证明内容同证据8。

11、李某群调查笔录,旨在证明原告的房屋与证人的房屋对面,其与彭美云家的门面打通后成为双门面,房租为每间8万元,双门面年租金16万。

12、赵自强调查笔录,旨在证明赵自强的门面与原告的同侧,其双门面年租金是16.8万每年。

13、赵自强租赁合同,证明内容同证据12。

14、李某证明,旨在证明原告李某甲的门面后侧加住房一套的年租金为x元,门面的面积相当于周翠华、何晓阳家的天井。

被告姜某某辩称,原告起诉不应支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房租,补充约定参照的对象已没有参照的价值,且补充协议的签订人是李某乙,是无效协议,故房租应按原约定执行,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姜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1、李某安租门面合同,旨在证明352-X号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本年租金为x元。

2、李某安门面补充合同,旨在证明李某安352-X号门面打通天井后房租才增加至x元,而李某安打通天井的成本为5万元,补充协议已不具有可比性。

3、(2008)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旨在证明法院未支持房东随意涨价,房租按x元,天井租金按6000元执行。

4、卿光明与张丙成房屋出租协议书,旨在证明同地段372-X号房屋双门面租金三年不变,年租金x元。

通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认为:原告证据1属实,合同确定了租金随行就市。其证据2形式上属无效合同,是李某乙与被告所签,且红岭路X-X号门面租金年度比原、被告房屋租赁年度晚3个月。证据3、14没有异议,证据4、5、6、7、9、10、12、13与本案没有可比性,证据8不能采信,证据11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认为,其证据1、2真实,其证据3、4与本案没有可比性,没有关联。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证据1、3、1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反映了邵东县X镇X路门面房租的现状及原、被告产生纠纷的原因,被告证据1、2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根据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甲系邵东县X镇X路X-X号房主,该门面座落在红岭路X路叉路口,是转角门面。2006年5月30日,李某甲与姜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标的为344-X号双门面及二楼住房一套,租期从2006年5月11日至2011年5月11日止,2006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11日年租金x元,2007年5月11日至2011年5月11日,年租金随行就市,一年一付。2008年5月11日,原告李某甲在收取2008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10日年度租金时,双方没有就该年度租金达成一致,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房租参照红岭路X-X号执行,因352-X号年租金在2008年8月到期,所以暂收租金x元,多退少补。2008年8月16日,红岭路X-354房主李某安与承租人李某平达成门面补充合同书,李某安出资x元打通门面后天井,增加营业面积,房租自上年度x元增加至x元,实收房租x元。原告要求按照补充协议,参照352-354租金收取2008年至2009年度租金,被告则主张情势变迁,352-X号已没有可比性,不同意增加房租,酿成纠纷。

还查明,原告李某甲房屋座宫右侧相邻的是348-X号李某宁、何晓阳的双门面,门面面积与原告门面面积相仿,但打通了天井,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年租金为x元,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年租金为x元,因李某宁与承租人赵文斌就房租发生了纠纷,本院参照本案原告344-346、352-X号x元/年的租金判决确定,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房租x元,另每年加天井增加面积租金6000元。同地段门面红岭路X-X号双门面是房主李某华门面,面积与原告房屋相同,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房租x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为房屋的租赁价格。依照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标的的年租金应随行就市。2008年度租金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经双方协商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按照“随行就市”的原则双方约定参照同地段、同面积房屋即红岭路X-X号门面的租金标准执行。但红岭路的参照标的352-X号,后因房主李某安投资打通了楼梯间,增加了房屋的使用面积,其房屋租赁价格从2007年度的x元/年增至x元/年,因参照物情势变迁,双方就是否仍应参照352-X号的房租标准形成了纠纷。依照双方约定的随行就市的原则,原告李某甲的344-X号房屋租金应参照同地段的面积相同的房租执行。现352-X号房屋情势变迁,只宜做为参考,红岭路X-X号李某宁、何晓阳的房租2006年度、2007年度的房租均与原告房租相同,且与原告紧邻,属于同一地段的左邻右舍,面积未变,可以参照执行。348-X号的2007年度房租是x元,天井面积年租金6000元,2008年度房租从x元增加至x元,天井租金仍为6000元/年,根据红岭路同地段房租及双方随行就市的约定,原告要求增加房租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根据两市X路同地段现行房租标准,确定李某甲的344-X号房屋应参照其紧邻348-X号房租标准执行,即2008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10日的房屋租金为x元/年,依照双方补充协议多退少补的约定,被告姜某某已支付x元,还应向原告李某甲增付2008年度房租x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姜某某向原告李某甲增付2008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10日房屋租金x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本案诉讼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300元,由被告姜某某负担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赵双石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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