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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河南新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1  当事人:   法官:白鸽   文号:(2009)中民二初字第411号

原告:谢某某,男,3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军民,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新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裕达国贸商务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河南新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诉称,2006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申纽丽外墙涂料承包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帝湖花园X号楼外墙涂料粉饰工程,双方对承包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对该工程进行了验收。2007年4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至今仍下欠原告2万某工程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2万某。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新阳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谢某某工程款2万某,于2009年8月31前支付x元,余款3500元原告谢某某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谢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白鸽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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