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70元;
二、被告上海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000元;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350元,减半收取计36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37元,合计人民币6212元(原告预付),由被告上海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