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中江锦城X栋X-104、108房。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所(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中江锦城X栋X房。
委托代理人祝小龙,长沙市湘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金城货运服务部(四十六站)经营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松柏,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刘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陈某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