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第三人刘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8-11-20  当事人:   法官:丰艳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1731号

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中江锦城X栋X-104、108房。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所(略),现住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中江锦城X栋X房。

委托代理人祝小龙,长沙市湘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金城货运服务部(四十六站)经营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松柏,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刘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佳韵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陈某时

人民陪审员汪白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