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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任某乙、被上诉人任某甲、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玉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1948年2月18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杨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反诉第三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系原审原告任某立,杨某某之子,原告张某某丈夫。)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任某乙、被上诉人任某甲、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玉雷,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上诉人任某乙(亦是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梁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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