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玉雷,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1948年2月18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杨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反诉第三人):任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系原审原告任某立,杨某某之子,原告张某某丈夫。)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任某乙、被上诉人任某甲、杨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玉雷,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上诉人任某乙(亦是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任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08)宜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邢玉玲
代审判员:赵国欣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梁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