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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甲、曾某乙诉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时间:2009-06-23  当事人:   法官:张小为   文号:(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113号

原告曾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曾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伍文杰,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隆回电力局(以下简称隆回电力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丙,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双云,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以下简称长铺供电所)。

负责人卿某某,该所所长。

被告隆回县X乡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丁,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戊,男,隆回县X乡X村委会秘书。

委托代理人范松清,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甲、曾某乙诉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三阁司乡X村委会和龙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甲、曾某乙诉称:被告隆回电力局委托长铺供电所在三阁司乡X村搞电力农网改造工程,长铺供电所要求三阁司乡X村委会组织民工为其提供帮工。2008年10月21日,两原告在为被告长铺供电所在三阁司乡X村抬电杆、竖电杆时被高压线电力击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长铺供电所赔偿两原告医疗费x.90元、误工费4900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合计人民币x.9元,由被告隆回电力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辩称:长铺供电所系隆回电力局的下属单位,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隆回电力局就农网改造与中洲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X组织民工,中洲村农网改造工程已发包给龙某某,应追加中洲村村委会和龙某某为共同被告,两原告受伤系其擅自动工、操作不当所致,隆回电力局和长铺供电所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答辩称,被告中洲村只是帮工者,不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被告龙某某答辩称,我与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签订“中洲村农网改造工程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违章作业行为,事故发生是中洲村村民私自立杆所致,且我与中洲村没有任何协议,我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长铺供电所系被告隆回电力局的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2008年9月,长铺供电所根据隆回电力局有关农网改造的文件精神及上级要求,就三阁司乡X村的农网改造与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签订了《农网改造工程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按设计图纸所列工程内容施工”,“乙方负责抬杆、挖洞、材料运输等工作及经济开支”,“本工程施工全过程所请民工的安全,由乙方负责安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开支”。同年10月,长铺供电所又与被告龙某某签订了《农网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和《施工安全合同书》,将中洲村的农网改造工程交由龙某某具体负责施工。此后,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按签订的协议组织村民义务为该村的农网改造工程提供抬杆、竖杆等劳务。2008年10月21日,原告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在立电杆过程中,因电杆触及高压线,致曾某甲、曾某乙触电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曾某甲于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1月8日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医疗费8230.2元,原告曾某乙于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1月21日在隆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x.7元。原告曾某甲、曾某乙住院医疗费合计x.9元已由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垫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刘某己、刘某庚、刘某辛、曾某壬的证言,隆回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出院记录单、住院医药费收据以及《农网改造工程协议》、《施工承包合同书》、《施工安全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甲、曾某乙因义务帮工触电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由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赔偿x元,由被告龙某某赔偿5500元;

二、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垫付的原告曾某甲、曾某乙因伤支出的医疗费x.9元,除用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龙某某赔偿支付的x元予以抵偿外,其余医疗费损失4979.9元由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承担;

三、由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负责支付原告曾某甲、曾某乙因受伤住院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中曾某甲为740.34元,曾某乙为1275.03元;

四、以上各项款限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兑现。

本案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隆回电力局、长铺供电所负担100元,被告龙某某负担100元,被告三阁司乡X村委会负担9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小为

代理审判员王顺华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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