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杜某某将牛小沛等人(均另案处理)盗得的一辆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以21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了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明知该车来历不明,仍将该被盗车辆更换全锁后,以2200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张某丙销售。张某丙明知是“黑车”,还积极推销该被盗车辆,又以3200元的价格将该车转手倒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因无钱支付车款,向被告人刘某某借钱,刘某某听李某某说后,明知该车来历不明,仍以3200元的价格将该车予以购买。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x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叶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照片及信息,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刘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介绍、转让、购买,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五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属积极缴纳部分罚金,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9月17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三、被告人张某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9月18日止。)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五、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
以上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克娜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贺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