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72年。原任禹州市电业局小吕供电所所长。因涉嫌贪污,2009年6月13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并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2月17日至6月9日,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七次以办事为由从本所职工马XX保管的帐外资金中提取现金共计x元,非法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马XX、张XX、贾XX、李XX、杨X、王XX、李X、李小X、李X胜、李X献、李X平、马X良、赵XX的证言证词,户籍证明,禹州市电业局出具的证明:贾某某2008年10月任小吕供电所所长,中国银行禹州支行提供的贾某某交易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使用截留、调度电价差额手段,建立本单位小金库进行保管,并从保管的现金中侵吞x元据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利卿
二ΟΟ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