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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亓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成涛,江苏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尊,铜山县同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严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审被告苏某。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元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2010年7月1日前,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向被上诉人高某元一次性支付x元。

二、被上诉人高某元在本案中不再向原审被告严某、苏某主张权利。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各自预交的诉讼费用自行承担(其中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朱红雷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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