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1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5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宏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3日凌晨、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两次窜至确山县X镇X村陈庄台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芯。致使陈庄台区X村X组X户用电户断电42小时。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变压器的价值741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武××、陈××、武×、陈×的证言,电业部门的有关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予以判处。
被告人石某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凌晨、5月17日凌晨,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两次窜到确山县X镇X村陈庄台区,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芯。致使陈庄台区X村X组X户用电户中断用电42小时。经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变压器的价值7410元。被告人石某某5月17日正在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武××、陈××、武×、陈×的证言,确山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辩认说明及照片,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0)X号鉴定结论书,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01)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系共同犯罪。因同案犯在逃,现有证据无法区分主从犯,本院不作主从犯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石某某退赔确山县电业公司经济损失7410元。
三、作案工具(破坏钳、活动板手、竹竿带钩、黑色三洋牌助力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路盛平
审判员王守军
审判员闵望安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