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委托代理人许传清,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木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2001年1月,原告经他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同年6月双方订婚,2003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王某雯,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也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雯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负担300元抚养费。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女儿王某雯同意由原告抚养,但抚养费应由原告负担;被告每星期假日要行使探视女儿的权利;被告的陪嫁物摩托车等,原告应返还被告;夫妻共同财产x元应依法分割,原告借被告父母的4000元债务,原告应优先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王某雯由原告王某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