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国威,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杜某某人身损害赔偿及财产损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国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杜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9日晚9点多钟,刘某丽在门口骂自己丈夫,因我和刘某丽是堂姐妹关系,就劝她不要骂。刘某丽不听,我就回家了。过一会我出来去买蚊香,刚走到刘某丽门口的一棵树边,二被告从对面过来就打我。杜某某一巴掌将我扇倒在地,陈某某拽我的头发,二被告边打边说:“我让你骂,你再骂人,打死你。”我说:“你们打错人了,我的头痛得很。”二被告不听,继续对我殴打,陈某某抱我的头往地上碰,后来我失去知觉,不知道怎样把我送到医院的,住院治疗11天,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造成大棚蔬菜损失)、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损失8973.70元。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两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赵圣华、赵圣明系兄弟关系,赵圣明、刘某丽系夫妻关系,赵圣华、陈某红系夫妻关系,杜某某、陈某某是陈某红的大姐夫、大姐,刘某某、刘某丽系堂姐妹关系。2009年6月9日21时许,陈某红给其大姐陈某某打电话,称邻居刘某丽正在骂大姐夫杜某某。得知情况后,杜某某、陈某某二人便来找刘某丽,在刘某丽门口,杜某某、陈某某误将路过的刘某某当作刘某丽进行殴打。刘某丽随后被送入安钢信钢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侧头颅损伤。住院11天,花检查费、医疗费合计2783.70元,支出交通费2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损失。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误将刘某某当作刘某丽殴打,致刘某某受伤住院,两被告应当赔偿刘某某的下列损失:医疗费、检查费2783.70元,护理费550元(50元×1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30元×11天)、营养费110元(10元×11天),误工费550元(50元×11天),交通费200元。共计4523.70元。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因伤住院,造成两棚蔬菜损失5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两日后,被告杜某某、陈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523.70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负担80元,两被告承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祥斌
审判员王春勇
审判员刘某强
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