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郎增芳、叶某某,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元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