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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郎增芳、叶某某,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1954年元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史磊

审判员王彦卿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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