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盲人,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乙,男,盲人,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国柱,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胡文斌,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丙,男,盲人,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兰考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王某领,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某,男,盲人,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兰考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田志开,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又名孙某华,男,盲人,59岁,汉族,农民,文盲,兰考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赵某,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田娟,通许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张海彬,通许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1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田永盛,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男,盲人,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4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赵某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开封县人。2008年12月4日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开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开封县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2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某姗,开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菊、刘某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陶文森、张国柱、赵某军、田永盛、张海彬、田娟、赵某、田志开、王某领、胡文斌、李某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到200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分别纠集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等人到开封县卫生局、开封市卫生局、开封市委、曲兴镇卫生院、开封市中级法院、罗王某政府、开封县畜牧局、八里湾镇政府、开封县民政局、陈留镇政府等地采取辱骂、殴打、撕扯工作人员衣服、喊口号、毁坏财物等方式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首要分子,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段某某、孙某某、武某某、刘某丙系盲人,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指控成立。
被告人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犯罪不持异议,不做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自己没有打人,半坡店那次给了800元,八里湾那次给了600元。被告人武某某辩称冲击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己没去,被告人段某某、高某某辩称冲击开封县卫生局自己没去。
被告人李某甲辩护人辩称李某甲是盲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的辩护人均辩称该被告人为从犯,认罪态度好,且朱某乙、段某某、孙某某、武某某、刘某丙系盲人,耿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高某某系残疾人,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第九起事实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下午两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以朱某癸与曲兴镇卫生院有医疗纠纷需索赔为由,纠集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到开封县卫生局刘某庚副局长办公室吵闹,孙某某将办公室内茶几、沙发掀翻,一伙人将茶几玻璃跺碎,将屋内的文件、报纸散落一地,大骂工作人员。公安民警出警制止时,孙某某大骂,工作人员录像时,王某丁、牛某某等人抢夺手机、并将工作人员衣服撕烂,闹到天黑才离开。
2008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刘某丙、孙某某、武某某、耿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等人又以开封县卫生局没有解决朱某癸和曲兴镇卫生院的医疗纠纷为由,窜到开封市委,在保安将大门锁住的情况下,耿某某、孙某某、刘某丙等人在李某甲的带领下翻门跳入市委院内,王某丁将大门锁砸开,剩余人员强行冲入市委院内。李某甲等人在市委院喊口号、大吵大闹,并扬言砸东西,威胁领导如不解决就上省里、上北京上访,严重扰乱了市委的工作秩序。
2008年4月2日上午十点钟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丙、刘某戊、段某某、武某某、孙某某等带领兰考县、开封县、中牟县三十余名残疾人以解决范某某与曲兴镇卫生院的医疗纠纷为由到开封市卫生局上访,开封市卫生局与李某甲协商未果,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丙、段某某、武某某、孙某某等人带领几十名残疾人在开封市卫生局办公楼内用拐杖捣地板,喊口号,在办公楼内随地大小便,并大骂前来解决问题的卫生局副局长巴某,李某甲又用拐杖将大会议桌砸个窟窿,直到第二天早上五、六点才离开。开封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不敢开办公室的门,无法正常办公,严重扰乱了开封市卫生局的办公秩序。
2007年4月16日上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X号法庭对尹某某诉杞县烟草局、何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开庭审理,以从尹某某的赔偿款中提成30%为条件,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丙等人纠集开封市属五县的朱某乙、段某某、孙某某、耿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等七、八十名残疾人到该院X号庭参加旁听。在法庭上扰乱庭审秩序,打伤两名合议庭成员,撕破书记员刘某庚的上衣。强行将乘坐的三轮车推进法院,并将携带的被褥搬入法庭,扬言住在法院不走了,后在说服教育下直到当晚22时许某离开法院。
2008年5月,村民李某某家的一头公猪生病经畜牧局救治无效死亡,李某某对被告人段某某说畜牧局一直不赔钱,段某某以要来的钱提成40%为条件,段某某向被告人李某甲汇报,李某甲纠集段某某、高某某等人到开封县畜牧局,并采取用拐杖敲打地板砖,辱骂工作人员等方式扰乱了畜牧局的工作秩序。
2008年6月,被告人高某某因土地问题和罗王某政府签订协议,被告人李某甲知道后,纠集段某某、高某某等八人到罗王某政府以高某某是残疾人协会会员,不通过协会私自与乡政府签协议,要罚高某某5000块钱,因高某某没有钱,5000块钱由乡政府出,乡政府不同意,李某甲、段某某、高某某等人采取喊口号,用拐杖敲地,扬言去省里上访等行为扰乱乡政府的工作秩序。
2007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段某某、牛某某纠集12名残疾人以给杨某某、李某某解决低保问题为由到八里湾镇政府找书记大闹,后民政所长张某某答应低保指标来以后,优先解决杨某某、李某某的低保,李某甲等又无理要求民政所拿1200元“出场费”,严重扰乱了镇政府的工作秩序。
2006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甲、耿某某、朱某乙、牛某某、王某丁等人到半坡店民政所,自称联合调查组,索要会费5000元,不给就不走人,在乡政府静坐,并扬言如果不给钱就联系残疾人第二天八点砸半坡店乡政府,直到下午下班。
2008年6月,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耿某某等人以曲兴民政所未及时发放低保金为由,要罚民政所2000元,因民政所所长王某辛迟迟不交“罚款”,李某甲、朱某乙、耿某某纠集牛某某、林某某、李某己等人到开封县民政局上访,曲兴镇民政所被迫给李某甲等人1500元,后李某甲等人私分。
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耿某某、朱某乙、牛某某、高某某以陈留镇残疾人的低保问题没有解决为由,纠集残疾人14人到陈留镇政府用拐杖和手乱拍打门窗,喊口号,围堵镇长办公室,扬言砸乡政府,时间长达二个多小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在侦查阶段某供述。
2、证人刘某庚、郭某、许某某、路某某、王某辛、赵某某、张某壬、朱某癸、张某壬、李某某、张某某人的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庚、刘某庚等人所写的证明材料。
3、开封县公安局、开封县畜牧局、开封县残联、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封县X镇民政所等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
4、现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开封县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相互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聚众冲击开封市市委、开封市卫生局、开封县卫生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且系共同犯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甲、朱某乙、段某某、孙某某、武某某、刘某丙系盲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乙、耿某某、刘某丙、武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牛某某、林某某、段某某、高某某在本案中并非仅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其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牛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第九起事实构不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辩称与本院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朱某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耿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丙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武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丁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牛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林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段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高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被告人朱某乙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被告人耿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被告人刘某丙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被告人武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被告人王某丁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被告人牛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被告人林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止,被告人段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日止,被告人高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友才
审判员陈永涛
审判员段某英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樊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