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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甲因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韩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甲因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韩某甲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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