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韩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韩某甲因与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获嘉县人民法院(2009)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韩某甲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彦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