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石俊诉钱某其他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

被告钱某,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钱某其他债务纠纷一案,被告钱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聚合大厦。故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钱某住所地虽在郑州市二七区X街X号,但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钱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同乐

审判员张炜青

审判员王蕾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