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铁根、王某,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支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7)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07)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