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叁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湖润大厦6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畅学军,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波,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X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海口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敏,海口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天龙王酒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青,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海南琼山宝利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X镇X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海南宝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X镇X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住所地海口市X路22号深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行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叁如实业有限公司因其诉海口市人民政府与原审第三人海南巨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琼山宝利总公司、海南宝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行初字第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因需要进行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钱冰
代理审判员王华
代理审判员王立峰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