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
被告王某。
本院于201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拖欠借款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表示希望双方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于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何某人民币5,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何某预付),由原告何某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何某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