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北京长峰新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19号。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5号华信大厦19层。
负责人漆某,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申诉人北京长峰新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南民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赛格信托)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批准,于1989年8月20日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公司原名称某海南赛格希克信托投资公司,1991年6月14日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民,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金人民币一亿元。1999年8月26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赛格信托重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郑沛坚。1991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赛格信托核发银金管字08-0498号《许可证》,批准赛格信托经营金融业务。同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汇管字第A-089号《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批准赛格信托经营外汇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信托存贷款、投资业务;委托存贷款、投资业务;有价证券业务;金融租赁业务;代理财产保管与处理业务;代理收付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的其它金融业务。
由于赛格信托严重违规经营,2001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鉴于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施停业整顿,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该公司有关金融业务。该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实业公司照常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在该公司停业整顿期间,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证券交易营业部照常经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赛格信托七家营业部托管后,将各营业部逐步停业整顿,并分别将客户整体打包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托管,其中:天津、深圳、武汉三家营业部转托管日为2001年12月21日,全部转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南昌营业部转托管日为2001年12月21日,全部转至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海营业部转托管日分别为2002年6月7日、2002年10月11日,全部转至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随后陆续下文对赛格信托下属七家证券营业部停业整顿,现与赛格信托一体申请破产。
2005年6月20日,赛格信托向原审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经逐级审查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原审法院于2005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了赛格信托申请破产还债一案。2006年1月6日依法指定成立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企业监管组。2006年1月7日、13日,原审法院分别在《人民法院报》、《金融时报》、《海南日报》、《天涯法律网》刊登立案受理赛格信托申请破产还债一案的公告,通知赛格信托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向赛格信托发出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破产企业须知和保管财产的公告等。2006年4月14日,依法组织召开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并依法指定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截止2006年4月14日,原审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已有392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本金人民币6,578,024,763.68元,申报债权利息人民币3,599,164,183.53元,申报债权本金与利息合计人民币10,177,188,950.21元。截止2006年4月14日,赛格信托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846,334,310.05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7,366,657,197.04元,均为到期债务;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520,322,886.99元;资产负债率为126%。赛格信托因经营管理极度混乱,造成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原审法院认为:赛格信托因严重违规经营,巨额到期债务不能支付,根据清产核资审计结果,即便不考虑赛格信托资产的可变现率,其账面资产亦已无法清偿巨额到期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且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并同意对赛格信托依法实施破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还债;二、由该院指定清算组接管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长峰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申诉称:赛格信托停业整顿的真正原因是违规经营,而非资不抵债,赛格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组在接管后的五年间使赛格信托的资产总额减少了几亿元;赛格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组对赛格信托的债权确认、资产处置、回收等方面透明度不高,有效性和公正性令人怀疑;赛格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组违反法律规定,未将上述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债权人大会做出说明,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请求宣告赛格信托破产还债不当。故请求撤销原裁定。
赛格信托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结果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赛格信托严重违规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其实施了停业整顿,在赛格信托停业整顿期间,赛格信托停业整顿工作组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赛格信托的清产核资审计结果表明,赛格信托因经营管理极度混乱,造成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呈持续状态,符合破产宣告的法定条件。申诉人长峰公司提出赛格信托在行政关闭期间和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不合法、不公平问题,由原审法院在破产清算中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作相应处理。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申诉人长峰公司的申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义斌
审判员范忠
审判员高江南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符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