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界首市人民医院。
刘某某与界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5)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5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