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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界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
时间:2009-04-30  当事人:   法官:周溯   文号:(2009)皖民抗字第0078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界首市人民医院。

刘某某与界首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日作出(2005)阜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3月5日以皖检民行抗字(2009)第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周溯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黎光球(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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