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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某某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18  当事人:   法官:卯俊民   文号:(2009)皖民二终字第0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某某,男,1962年12月生,(略)人,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李立权,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吕兴跃,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林某某,男,1957年12月生,(略)人,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某某,男,1965年5月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住(略)。

上诉人卓某某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某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决定不批准其缓交申请,但上诉人卓某某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卯俊民

审判员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王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姜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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