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41岁。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份,王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一购物网站www.××.com,又雇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外国人邮箱,并向其发送低价产品信息。澳大利亚人××x看到产品信息后,与该网站联系购买佳能5D数码相机一部,并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西联公司向被告人王某提供的姓名Guan××汇款1190.26澳元(美元1086.66元,折合人民币7406.24元)。款到后被告人王某将该款取出,将网站关闭。
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王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一购物网站www.××.com,又雇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外国人邮箱,并向其发送低价产品信息。澳大利亚人××x看到产品信息后,与该网站联系购买佳能5D数码相机一部,并于2009年10月26日通过西联公司向被告人王某提供的姓名Guan××汇款1190.26澳元(美元1086.66元,折合人民币7406.24元)。款到后被告人王某将该款取出,将网站关闭。
2009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某到南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所得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秦×、王×、吕××、生×等证言,汇款凭证,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不持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退还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奇国
二O一O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田照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