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南省商水县X镇X村人。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0年5月5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不具备从医执业资格的情况下,擅自在漯河市召陵区X乡X街东段开办个体诊所,从事医疗执业活动。2006年5月30日、2007年4月19日、2008年5月5日,漯河市卫生局分别以漯卫医罚决字[2006]第X号、[2007]第X号、[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次对赵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后,赵某某仍然在漯河市卫生局分别于2009年5月11日、8月19日、10月22日进行的日常检查中,继续其医疗执业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证人刘XX、娄XX、娄X、娄X红、芮XX、王X证言、漯河市卫生局漯卫医罚决字[2006]第X号、[2007]第X号、[2008]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漯河市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漯河市卫生局证明、漯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个体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王海华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