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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西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陈某某。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隆振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林木茂和人民陪审员甘明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吴合勇担任记录。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了儿子黄X。婚后因生活压力大,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底,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带儿子黄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虽多方查找,但一直未找到被告。至此,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

1、黄某乙常住户口登记和身份证复印件。

2、黄某乙与陈某某于2000年12月15日的结婚登记证。

3、2010年3月10日南坡乡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陈某某2001年外出去向不明,至今已经有9年时间。

被告陈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9年间,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在广东佛山打工时相互认识,经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于2000年12月15日,双方回到靖西县X乡民政办公室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黄X。2001年初,在儿子黄X满两个月后,被告陈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带儿子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查找,均无结果,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虽然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年,被告陈某某就带着儿子黄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时间已长达九年,证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黄X于2001年初,已随被告陈某某离开原告黄某乙至今,原告为此要求小孩跟随被告生活,符合本案具体情况,本院照准,小孩的抚养费在小孩出现前,由被告负担。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黄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黄X跟随被告陈某某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选择。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乙全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户名:代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x,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隆振成

审判员林木茂

人民陪审员甘明星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吴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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