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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重庆三峡水务江津排水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时间:2008-06-24  当事人:   法官:孙艳明   文号:(2008)渝北法非诉行执字第113号

申请人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局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三峡水务江津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办事处顺江村。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董事长。

案由: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环保行政处罚一案。

二○○七年八月十日经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渝环罚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八年六月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渝环罚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渝环罚字[2007]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申请执行费411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孙艳明

审判员朱依德

审判员沈远东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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