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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江阴市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阴市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居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阴市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南阳宏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家电大世界发展电器经营部,申请人持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票据合法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10年1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某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郭风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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