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市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居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江阴市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南阳市宛城联社营业部,开具的出票人南阳宏帆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阳市家电大世界发展电器经营部,申请人持上海索伊电器有限公司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票据合法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为持票人,出票日期2010年1月2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凭票支付的票号为GB/x银行承某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宝顺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琦
审判员曹青
审判员崔国强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郭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