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身份证号码x,高中文化,住(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8年2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9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3月24日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院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行贿罪,于2008年7月18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兴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休庭后,被告人廖某某申请调取证据做鉴定,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系个体经营,在不具备技术和资质的情况下,于2001年至2007年期间,采取先后挂靠在有相应资质的重庆巫溪远华建筑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通路桥有限公司的方式违规投标,并中标承建了巫山县龙王某至花竹坪路面硬化工程第一段、下田桥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基改建工程(简称刘官路)H段、三合浦至三溪乡路面改建工程(简称三三路)B段、螺坪至竹贤路基改建工程(简称螺竹路)II标段,当阳至湖北九湖二期工程(简称当九路)IV标段等工程。其中,在投标当九路二期工程IV标段时,廖某某还找了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黔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参与该工程围标,在投标骡竹路工程II段过程时,廖某某还找了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工程围标。为承接到以上工程和事后表示感谢,廖某某先后9次送给时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3万元、3次送给该局副局长徐某甲(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送给晏某某343万元
1、2003年春节前,廖某某为进一步与晏某某搞好关系,继续在交通局做到工程,借拜年的机会,到晏某某家中送给晏某某2万元。
2、2004年春节前,廖某某在晏某某的帮助下中标承建了下田乌鸦桥工程。为感谢晏某某的帮助和今后继续得到晏某某的关照,廖某某在晏某某家中送给了晏某某2万元,
3、2005年春节,廖某某为了今后能继续在交通局承建到工程,在晏某某开的车上送给晏某某4万元。
4、2005年11月,为感谢晏某某对中标承建到刘官路工程的关照,廖某某在晏某某的家中送给晏某某20万元。
5、2006年春节前,为了感谢晏某某的关照并为维持与晏某某的关系,今后继续做到工程,廖某某借拜年的机会,在晏某某家中送给了晏某某5万元。
6、2006年下半年,廖某某为感谢晏某某帮助其中标承建了三三路工程B段,在晏某某开的车上送给了晏某某10万元。
7、2007年春节,廖某某得知巫山县交通局要招标发包当九路、螺竹路等工程后,即找到晏某某,请求帮助承接工程,并许诺事成后给予好处费。5月左右,廖某某在晏某某的帮助下中标承建了当九路二期工程IV标段、螺竹路工程第II标段两个工程。为感谢晏某某的关照,廖某某在收到这两个工程进度款后,分三次送给晏某某共计300万元。其中于2007年8月3日在晏某某家中送给晏某某100万元,同月8日又在晏某某家中送给晏某某100万元,同年10月9日在重庆大世界酒店送给晏某某100万元。
二、送给徐某甲4万元。
1、2006年春节前,廖某某为感谢徐某甲在刘官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关照,在自己的车上送给徐某甲2万元。
2、2007年春节,廖某某为感谢徐某甲在其投标三三路工程中给予的关照,在巫山县城的汉丰林茶楼送给徐某甲1万元。
3、2007年10月,廖某某以徐某甲装修新家买东西的名义,送给徐某甲1万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晏某某、徐某甲、丁某某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不具备投标建设公路工程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取得工程承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廖某某认罪态度好,现身患癌症,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监外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原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某某(另案处理)系同学关系。2001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不具备技术和资质的情况下,采取挂靠在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的方式先后违规投标巫山县X组织的多项公路工程,并中标承建了巫山县龙王某至花竹坪路面硬化工程第一段、下田桥工程、刘家垭至官阳路基改建工程(简称刘官路)H段、三合浦至三溪乡路面改建工程(简称三三路)B段、螺坪至竹贤路基改建工程(简称螺竹路)II标段,当阳至湖北九湖二期工程(简称当九路)IV标段等工程。其中,在投标当九路二期工程IV标段和骡竹路工程II标段过程时,廖某某还另外找了几家建筑公司参与工程围标。事后,被告人廖某某为了感谢晏某某以及原巫山县交通局副局长徐某甲(另案处理)在其承建上述工程中的关照,并为了今后继续承接工程,先后9次送给晏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43万元、3次送给徐某甲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晏某某的证言,证实与廖某某是同学,在他担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后,廖某某请求在工程上予以照顾。2002年至2007年期间,他给徐某甲等人打招呼,使廖某某先后承建了龙王某至福田的一段路面硬化工程、下田桥工程、刘官路、骡竹路改建工程等多个道路工程,并先后十次收受廖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348万元。
2、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廖某某在巫山做了刘官路、三三路、当九路X路等路面改造工程,事前他均是按照晏某某的要求保证晏某某打招呼的建筑商如廖某某等人中标。廖某某为感谢他在工程上的关照,3次送给他人民币共计4万元。
3、证人向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证实廖某某挂靠在巫溪远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承建了巫山县龙王某至花竹坪路面工程以及万双公路路面整治工程、下田乌鸦桥工程等。这些工程由廖某某自行负责,自负盈亏。公司只收管理费。
4、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廖某某没有自己的建筑公司,也没有专门的技术力量和施工队伍,更没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其先后三次挂靠在重庆建安建设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揽了巫山县X路H段、三三路路基改扩建B段、当九路二期IV段工程,工程实际由廖某某自己负责。公司只收管理费。另外他还帮助廖某某联系了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参与骡竹路标段、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黔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参与当九路一标段的围标,最终廖某某中标。
5、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实廖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和建筑公司,其挂靠在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了巫山县X路改扩建工程Ⅱ段。实际由廖某某负责施工,公司只收管理费。
6、证人钱某某证言,证实廖某某挂靠在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巫山县X路二期IV段工程的投标,没有中标。
7、证人魏某某证言,证实唐某某说帮一个朋友的忙叫他们公司去参与投标巫山县X路二期工程,他们按照唐某某说的报价填好报价函并制作好标书,最终他们公司未能中标。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廖某某想承建巫山县X路X路工程,因其没有资质,想找一家具有公路二级资质的公司出面投标,他帮廖某某联系了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投标。
9、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实通过王某介绍,廖某某找到他要求以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参与巫山县X路改扩建工程的投标,他们按照廖某某提供的资料填好投标价并制作好标书,最终公司没有中标。
10、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项目管理承包责任书、工程款支付明细表、记账凭证等书证,证实重庆巫溪远华建筑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公司、重庆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承建了刘官路改扩建工程H段、三三路B段工程、福田镇下田桥工程、当九路二期IV段工程、骡竹路改扩建工程第II合同段等工程。实际由廖某某具体负责施工和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款拨付、公司管理费的收取、廖某某领款等事实。
11、巫山县X村信用合作社对帐单、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取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分行查询通知、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廖某某于2007年8月至同年10月取款情况。
12、巫山县工商局信息中心的情况说明,证实经过查询电子业务系统,没有以廖某某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也没有以廖某某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
13、立案决定书、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法律文书、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廖某某的身份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14、被告人廖某某当庭对其没有建筑资质,为承建上述工程而挂靠在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感谢晏某某、徐某甲在工程上的关照以及希望今后继续承接工程,9次送给晏某某人民币共计343万元、3次送给徐某甲人民币共计4万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廖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证实的基本事实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在不具备投标建设公路工程的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34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行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在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某
审判员刘萍
代理审判员刘梅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