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长市三益电机电泵机械密封件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X村X组。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申请人天长市三益电机电泵机械密封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DB/x,出票日期2010年2月3日,出票人为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长市三益电机电泵机械密封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艺玲
审判员魏玉莲
审判员张来保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邢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