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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68年1O月3日生。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又名王X,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岩、赵某某,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某、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岩、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某琳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颖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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