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抢劫案
时间:2008-0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刑初字第4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大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曾用名:李某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2007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伙同王强强、唐速敏、王海龙、张彦杰(均另案处理)于2007年6月5日凌晨1时许,窜至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鹿苑饭店西侧北10米处,将路过的被害人徐艳辉和赵子燕拦截,以胁迫方法抢走被害人手机两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及现金10余元。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物证、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伙同王强强、唐速敏、王海龙、张彦杰(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于2007年6月5日凌晨1时许,窜至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鹿苑饭店西侧北10米处,将路过的被害人徐艳辉和赵子燕拦截,以胁迫方法抢走被害人手机两部及现金10余元后逃离现场。二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亦庄派出所接报案后赶至现场,因唐速敏形迹可疑,在对其盘问过程中,唐速敏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至此唐速敏被抓获归案,当场起获被抢手机二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人民币5元5角。当日,根据唐速敏的交代及在其带领下在王强强的暂住地将张彦杰及王强强抓获。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原籍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具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艳辉和赵子燕证言,证实2007年6月5日凌晨1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鹿苑饭店西侧北10米处被5人拦截,被殴打后抢走手机二部及人民币10余元,并向警方报案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07年6月5日1时30分,因嫌疑人唐速敏形迹可疑,在对其盘问过程中,唐速敏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并当场起获被抢手机二部(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人民币5元5角。当日,根据唐速敏的交代及其带领下在王强强的暂住地将王强强及张彦杰抓获的事实。

3、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50元。

4、公安机关提供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在唐速敏处扣押被抢手机二部及涉案做案工具电击器一个的事实;照片及发还清单证实在做案现场起获的被害人的布包一个、身份证一个、银行卡一张、手机二部已发还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07年6月5日1时许,唐速敏被抓获后,配合民警于当日在北京市大兴区X村将王强强、张彦杰抓获的事实。2007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原籍被抓获。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2007年6月5日,王强强被抓获后,在其身上搜到被害人被抢人民币5.5元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0月15日起至2010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杰川

人民陪审员董志启

人民陪审员闫占芳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