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起至2010年2月止的租金及保安保洁费共计人民币9294.60元,该款自2010年9月8日(第一笔款支付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15元,直至付清。
二、若被告刘某未按上述款项履行,则自被告未履行之日起,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一并申请执行剩余未支付费用。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