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2月2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内的财产归原告王某所有,原告王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李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x元,该款原告王某于2010年9月30日、2010年11月30日、2011年1月30日各给付被告李某人民币x元;
三、离婚后,被告李某住房自行解决;
四、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