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0年6月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7月2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8月2日被通许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所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3月30日夜,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通许县X乡X村霍其锋家盗窃蓝翔牌三轮车(价值1686元)一辆。

2、2010年4月7日夜,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厉庄乡X村于从顺家盗窃杰工牌电动车(价值1180元)一辆。

3、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厉庄乡张小楼郜远方家盗窃丝棉瓦17块,(价值119元)。

4、201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孙某某窜至练城乡秦连国一板厂盗窃杨树节20根,价值200元。

5、2010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孙某某窜至邸阁乡X村董保平的板厂内盗窃杨树节5根,价值100元。

6、2010年3月28日夜,被告人孙某某窜至四所楼镇X村雷凤梅家盗窃顺宝小天鹅电动车(价值1460元)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失主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所盗窃物资已发还失主,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日起至2012年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郝善林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兰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