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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貴濓
时间:2008-09-05  当事人:   法官:法官杜麗冰   文号:HCMA 471/2008

x/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71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x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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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吳貴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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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9月5日

裁決日期: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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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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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宗案件控方的案情來自控方證人,他是一名警員。在案發當日下午6時25分,控方證人駕駛着警察電單車在肇事迴旋處左一線,以時速大約30公里行駛。在其左前方大約10米處,有一中型貨車停在貨櫃碼頭南路,讓線前的中線,從控方證物P1的草圖可以看見當日的情況。當時控方證人留意到上訴人的私家車在南路的左三線,以時速30公里行駛,私家車距離讓線還有20米,而控方證人保持他的速度,繼續沿迴旋處左一線行駛。但是私家車駛到讓線處時並沒有停下來,只是減慢,跟住便駛進迴旋處,當時控方證人的電單車距離私家車只有5米。上訴人這樣的行動引致到控方第一證人需要立即急剎,避免與私家車發生碰撞,私家車亦急停在迴旋處的左一線,兩車最近的距離只得1米。

3.控方證人指他截停了中型貨車及私家車,紀錄了中型貨車司機的資料後,便讓中型貨車離去,隨後他向上訴人指出他的違例事項,並告知上訴人會票控他不小心駕駛罪。當時上訴人在現場說:「我車身低,睇你唔到,好正常啫」。

4.事發時,交通流量普通,光線充足。

5.控方證人作供時曾被代表上訴人的律師盤問,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亦有叙述有關控方證人被盤問的幾項問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不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6.裁判法官在作出裁決前,她得知上訴人在過往並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和誠實的證人而完全信納他的證供。因此,她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7.在今天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宗大律師作出一個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忽略考慮和沒有足夠分析控方證人的證供有關兩車的距離和時速的事項。

8.宗大律師在計算後指出,如果以雙方當時在迴旋處的時速,當上訴人的車駛出迴旋處時,控方證人的車應該已經駛過南路口。宗大律師亦指控方證人的證供存在前後矛盾,而且存在不可能性。

9.這宗案件其實並不複雜,控方證人亦沒有聲稱他估計兩車的車速是準確。這個車速只是憑他的經驗及用肉眼估計出來。至於兩車的距離是否真的相差20米或是25米,在這情況下,如果像宗大律師用數學的方式計算出來的話,肯定對證人不公平。若果以數學的方式計算出來的話,數據一定要準確,計算出來的才正確。若本來的數據已不太準確,有漏洞,那麼計算出來的答案便不含依靠的價值。

10.本席翻看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正如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所陳述,裁判法官都有留意到就控方證人關於兩車的距離和車速的證供。

11.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分析證人的證供時,有任何出錯或不公平的地方。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正確地考慮過所有證供和證據,本席亦不認為有任何矛盾或不可能性的因素。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趙偉天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趙端庭律師行轉聘宗銘誠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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