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芳、豆某,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王某某、韩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芳、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王某某、韩某某。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