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侧。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吴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香港立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号××贸易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某、吴某某、香港立华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将本案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且对涉及殷某某与我公司的多个案件合并审理为由,于2010年7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安旭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郭某亮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汪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