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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盛大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与扬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时间:2008-02-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扬民三初字第0024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扬州盛大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扬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江苏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财产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x元(原告同时向被告出具有效发票);

二、原告不再就2007年扬州市房博会展台效果图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3100,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李志平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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