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扬州盛大文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
被告扬州金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江苏扬州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著作财产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设计费人民币x元(原告同时向被告出具有效发票);
二、原告不再就2007年扬州市房博会展台效果图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3100,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戴涛
代理审判员李志平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