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杨某某诉王某甲侵权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6日作出(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5月22日,王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审查期间,村委会出具证明经村委会调解,王某甲已同意把房屋拆迁。王某甲的代理人也寄来信函说明该案经村委会基本解决。
本院认为,王某甲申请再审的事由已经发生变更,故其申请已经不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郭中伟